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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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永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舒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应于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原告安徽永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被告周**负担185元,由原告安徽永强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