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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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红枫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安徽舒源电子有限公司 怀宁县优质米加工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怀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宁县优质米加工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11089998.28元(本期借款本息10753538.91元+前期借款利息336459.37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按代偿金额11089998.28元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安徽舒源电子有限公司、吕*提供抵押的财产(以房地产他证怀宁字第××号房地产他项权证所记载为准),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舒源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息4301415.56元(10753538.91元×40%)及违约金(按4301415.56元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对被告吕*提供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借款本息1075353.89元(10753538.91元×10%)及违约金(按1075353.89元自2017年1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安徽舒源电子有限公司、吕*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怀宁县优质米加工厂追偿); 三、驳回原告怀宁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40元,由被告怀宁县优质米加工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