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扶绥泰瑞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泰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融泽公司支付混凝土货款3632221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所欠货款363222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从起诉之日起计至所欠货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日,融泽公司与泰瑞公司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泰瑞公司向融泽公司承建的广西扶绥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首一期(标段二)旋挖灌注桩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中双方对预拌混凝土强度、单价、结算付款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还作了具体约定。其中合同对付款时间、条件约定为“出卖人与买受人双方每月25日按混凝土运输单载明的砼数量、型号、技术要求及合同约定的价格形成双方确认的当月砼结算单,买受人于下个月15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上月砼结算单的70%,剩余货款在合同项目完工且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结算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未结货款。”合同签订后,泰瑞公司于2020年8月开始向融泽公司供应混凝土,截至2021年6月12日一共供应混凝土26863立方,累计货款金额10158170元。供应混凝土期间,融泽公司已支付6525948.8元货款,仍有3632221.2元没有支付。2021年6月13日以后,泰瑞公司与融泽公司已无混凝土交易,按合同约定融泽公司应于2021年7月底前付清尚欠货款,但融泽公司却不按约定支付,泰瑞公司多次催促,融泽公司拖欠至今。泰瑞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融泽公司答辩称,其对双方签订《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总货款10158170元,尚欠货款3632221元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泰瑞公司存在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增值税发票,至开庭之日尚欠发票1215243元未支付给融泽公司的违约情形,故泰瑞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请求法院驳回泰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后,泰瑞公司向本院提交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拟证明其已交付全部货款10158170元的发票。本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融泽公司对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性无异议。并表示融泽公司收到发票后则同意付款,但是根据合同第二页的约定,融泽公司先支付货款的70%,剩余的30%要在工程竣工建设单位验收通过后才能支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8月3日,融泽公司与泰瑞公司签订编号为RZ-DX-20200803-01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泰瑞公司向融泽公司施工的广西扶绥恒大文化旅游康养城首一期(标段二)旋挖灌注桩工程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中双方对预拌混凝土强度、单价、付款方式和条件、验收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约定。经双方确认,从于2020年8月至2021年6月13日,泰瑞公司向融泽公司供应混凝土26863立方,累计货款金额10158170元。供应混凝土期间,融泽公司已支付6525948元货款,尚欠3632221元货款至今未付。泰瑞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将全部货款10158170元的增值税发票补齐。 另查明,合同约定的广西扶绥恒大文化旅游城康养城项目首一期桩基础工程(标段二)目前属于停工状态。 以上事实有编号为DZ-DX-20200803-01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关于价格调整确认单、结算单、应收账款明细表、发票签收单、广西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据,《广西扶绥泰瑞与融泽项目情况说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泰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符合标准的混凝土,双方对总货款进行确认后,泰瑞公司交付了足额的发票,融泽公司亦予以认可。故按照合同约定,融泽公司应当支付货款。而融泽公司应当支付多少货款,是双方争议的焦点。融泽公司辩称,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于结算后下个月15日前向出卖人支付上月砼结算单的70%,剩余货款在合同项目完工且建设单位验收合同结算后的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故其仅同意支付70%的货款。但融泽公司出具的《广西扶绥泰瑞与融泽项目情况说明》承认目前涉案项目从2021年7月开始属于停滞状态,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第二条货款结算及支付第2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出卖人原因(政府及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中途停工,导致买受人停止使用出卖人的预拌混凝土时,买受人应自停工之日起1个月内付清未结货款。”,现融泽公司承认项目停工是因为建设单位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融泽公司确已停止使用泰瑞公司的预拌混凝土,停工原因并非出卖人泰瑞公司造成,融泽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停工之日即2021年7月份后1个月内付清全部的货款,故对于融泽公司仅支付70%货款的辩称,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双方确认交易总货款为10158170元,已支付6525948元货款,泰瑞公司主张融泽公司应支付剩余货款3632221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泰瑞公司自动放弃要求融泽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这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广西扶绥泰瑞投资有限公司尚欠混凝土货款3632221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29元,由融泽(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附录 附相关法条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