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万泰建安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即使再审支持万泰公司诉讼请求,理论上该再审结果仍然有被改判的可能性,在该可能性被确定之前,万泰公司可以以该案生效判决未来可能改判为由拒绝支付代理费,实质上剥夺了杰和杰律所依据代理合同约定享有请求支付代理费的基本权利,显失公平。二审判决书第3页将杰和杰律所上诉理由中的提及“一审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略去不提,对于本案一审存在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置之不理。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在本案进入再审程序后,万泰公司在未经杰和杰律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代理合同,更换代理人。而原审法院均认为,代理合同解除后,杰和杰律所因合同解除所受到损失仅仅为代理费的预期利益,因而杰和杰律所预期利益根本不存在,对其诉求的代理费不予支持,显然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万泰公司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代理合同,但万泰公司解除合同后,杰和杰律所对本案二审以后的诉讼程序不应该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杰和杰律所要求万泰公司对已经履行的代理合同进行结算并无不妥。

万泰公司提交意见称,2018年3月26日万泰公司与杰和杰律所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按照生效判决确认金额支付代理费。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条件有两项,一是收到生效判决,二是判决款项到账。由于案件再审,杰和杰律所要求支付代理费的条件不成就。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当事人主要是对万泰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代理费的问题有争议。2018年3月26日,万泰公司与杰和杰律所签订了《代理合同》,约定万泰公司因与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需委托杰和杰律所指派李永安作为代理律师。合同签订后,杰和杰律所指派李永安律师代理了该案一审、二审及再审审查程序,再审程序中,万泰公司变更了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31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1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郑州祝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5月1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9)豫01民终649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民再41号民事判决,撤销该院(2019)豫01民终6499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91民初53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万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而根据案涉《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或者和解协议确定的金额的8%收取,万泰公司在收到生效判决后3日内支付杰和杰律所其应付费用的40%,剩余费用在执行款项到账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因该合同所涉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驳回了万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故尽管杰和杰律所指派李永安律师作为万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付出了努力,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支付条件最终并未成就。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杰和杰律所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杰和杰律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杰和杰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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