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怀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利息309.53元,自2021年1月17日起,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5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