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满堂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交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满堂红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向交通文化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租赁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案涉《广告位租赁合同》第八条第五款的约定,交通文化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关于满堂红公司称其有权对被拆除的广告牌进行租金的减免,加上其支付的其他款项,其已足额支付租赁费的主张能否成立,因双方合同并未约定拆除广告牌应由交通文化公司进行相应赔偿或补偿,虽然双方曾签订补充协议就一块广告牌的补偿作出过约定,但该补充协议的效力并不当然及于双方争议的其他广告牌或广告塔,故原生效判决对满堂红公司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交通文化公司在解除合同后有权重新处置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故满堂红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交通文化公司恶意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满堂红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满堂红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