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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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3,395.60元。 三、驳回原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5.00元,由被告吉林省龙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