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南输变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在许继集团、平高集团、河南送变电公司作为甲方与森源集团作为乙方的产权交易合同中,该合同第1.2条第二段中虽载有“由于历史原因,有些小股东已无法取得联系,故无法取得全体股东签字,至今没有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但结合该合同第1.2条第一、三、四段对许继集团、平高集团拟售股权的出资金额、所持股权比例与工商登记中的出资金额、所持股权比例中的描述,该条款实为对许继集团、平高集团所出售的股权为何与工商登记的记载的股权份额间不一致而进行的解释陈述,该约定并不能直接视为许继集团、平高集团对股权过户风险的披露。二、在案涉《产权交易合同》中,许继集团、平高集团、河南送变电公司统一作为甲方,就出售所持的中南输变电公司股权,与乙方森源集团签订合同。然经原审查明,许继集团下属的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方为中南输变电公司的真正股东,许继集团并非中南输变电公司股东,且在本案纠纷法庭辩论终结前,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也未对案涉合同进行追认,故许继集团出售中南输变电公司股权行为系无权处分;且许继集团、平高集团、河南输变电公司系作为甲方一体出售,故原审认定“因目标公司中南输变电公司的部分小股东无法到场签字和许继集团的名称等综合因素导致四年多无法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手续,致使森源集团的合同目的一直无法实现,故森源集团有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综上,许继集团、平高集团、河南输变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