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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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诉人上诉称,一、上诉人追加案涉票据的出票人为本案共同被告具有法律依据。本案系因出票人“固安县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票据到期日兑付票据金额所引起,被申请人聊城市煜剩华丰商贸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在主张权利时未将出票人作为被告,依据《票据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为避免讼累,上诉人作为本案背书人申请将出票人追加为该案共同被告具有法律依据。二、鉴于本案出票人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故本案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相关诉讼执行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之规定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固安县晨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所涉案件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原审裁定有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8906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