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贷款本金45,604.2元及利息383.08元(利息已计算至2021年4月25日,以后利息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刘**、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

三、被告刘**、赵**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朝阳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对抵押物位于衡水市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内容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刘**、赵**负担,河北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11-09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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