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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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保定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 河北坤龙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坤龙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配送服务费227352元; 二、被告史**对被告河北坤龙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保定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39元,减半收取2494.19元,由原告保定市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8.07元,由被告河北坤龙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史**负担2306.12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河北坤龙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