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贺州市宝丽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河北云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放映并删除清单所列的90部音乐电视作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200元(90部×180元/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福州中久华飞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华飞经典合辑08碟》(以下简称合辑)的版权人,享有合辑中收录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2020年6月1日,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将合辑内的全部音乐电视作品(共计135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占性行使授权卡拉OK领域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各项权利并获得相应报酬,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转授权第三人对涉嫌侵犯授权作品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等相关权利,独占性专有许可授权给原告。后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作品,吸引公众消费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2020年6-7月,原告委托公证处对被告以上行为进行取证。原告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涉案作品,吸引公众消费进行商业性营利活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著作权法》与《侵权责任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原告特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被告宝丽鑫娱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河北云铃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物《华飞流行经典合辑》照片一份,并当庭展示了作品实物,拟证明涉案作品版权所有人/提供者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方为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涉案作品为合法出版物且每部作品均具有中国标准录音作品(ISRC)中心配发的编码。

2.ISRC官网网页截图示例一份,拟证明登陆ISRC官网,可查询到涉案每一部作品制作者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2020)闽证经字第316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河北云铃公司通过与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的方式取得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2020)赣洪豫证内字第3382号《公证书》一份,并附相应的取证光盘,拟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贺州宝丽鑫娱乐公司未提交证据,亦未到庭对原告所提交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所提交的证据1、2、3相互印证证实原告河北云铃公司通过与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的方式,取得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证据4证实了原告所享有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事实,故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纳,并存案备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了《华飞流行经典合辑》光盘,收录了135部音乐电视作品。该光盘外包装盒上载明“版权所有人/提供: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版方: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2020年6月1日,原告河北云铃公司就该135音乐电视作品与案外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该《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载明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经获得并依法单独拥有附件所列135部MV作品的全部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著作权和与之相关全部权利转让给河北云铃公司;“转让权利种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即复制权(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对外许可(包括独占性许可)、转让,以及线上线下卡拉OK业务及音乐作品维权诉讼代理,SP以及其作品所延伸的未知领域的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等。前述各项权利行使可运用于包括但不限于复制、发行、公开播放、公开表演、公开传输、影音同步、卡拉OK、信息网络传播、实体碟片发行等渠道与类型”“转让范围:全球范围内,从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直至转让的135部MV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届满为止”“转让性质:本次转让是永久性且不可撤回、不可撤销的”等。2020年9月17日,案外人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出具(2020)闽证经字第316号《公证书》,证明前述内容与《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原本中的记载一致。

被告贺州宝丽鑫娱乐公司于2018年9月12日登记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经营场所钟山县县城中路32号(钟山泰兴时代广场五楼),经营范围包括KTV歌舞娱乐、接待文艺演出等。

2020年7月3日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及南昌智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文超、覃操来到广西钟山县的宝丽鑫量贩KTVA02包厢进行保全证据。经公证员预先对点播使用的手机进行清洁性检察,确认点播使用的手机不包含本次公证事项中的数据储存,覃操使用其自带手机,点击手机桌面上的“K米”APP通过扫描包厢内点歌屏幕的“手机点歌”二维码进行手机点歌及切歌操作,公证员对覃操上述点歌及切歌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使用手机录像设备对上述点播的歌曲的整个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涉案歌曲一共90首,具体为:《思念》《爸爸》《珍惜》《别停留》《全都了结》《再也不见》《忘不掉那个人》《双鱼》《他和她》《幸福的空气》《时间的考验》《一切是缘分》《确定我爱过》《我要什么》《自己挑》《曲终人散的感觉》《老点心》《花瓶》《离别的理由》《等你再走一程》《向前走》《是非》《我们的秘密》《我们的远行》《我们之间》《下一次相遇》《爱情的魔力》《一见倾心》《离开的坚决》《我只想能够让你幸福》《留在心中》《你做的决定》《离你而去》《未完待续》《可惜永远没有如果》《不是谁的错》《青春之歌》《我要去哪里》《爱的说明》《把答案说给我听》《这首歌唱给你听》《迷失了自我》《狠心的甩开》《忘记你的温柔》《最美的记忆》《面对明天》《在你左右》《你是我的好老婆》《依然坚定》《希望你别离开》《再相遇》《你也可以飞翔》《追梦到永远》《勇敢的心》《最美的风景线》《忘记你的好》《守望》《别记得太久》《完美目标》《魔幻乡村爱情故事》《做你的药》《乖宝宝》《别让我死心塌地的爱你》《找一个借口》《超越》《下一个街角》《我要成家》《相处的技巧》《不开始就不会停》《回忆》《后悔当初的决定》《橄榄花》《比我更好》《做你的骄傲》《请别说给别人听》《断了思念》《孤单的选择》《不难过》《做你心中的圆》《爱已是昨天》《最美的一天》《地老天荒》《快递思念》《请不要说》《今生一起走》《终会离别》《遇见你》《消散在风雨中》《装》《请不要忘记》。对该取证过程,江西省南昌市豫章公证处于2020年7月28日出具了(2020)赣洪豫证内字第3382号《公证书》。

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与《华飞流行经典合辑》光盘中的同名作品的词、曲、音源和画面等内容均基本一致。

原告为本案被告所涉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的3起案件(含本案在内)取证到被告经营场所进行消费所支出的费用为203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二、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二、如构成侵权,被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一、原告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的问题。

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中,原告河北云铃公司所提供的《华飞流行经典合辑》光盘外包装盒的说明以及ISRC官网查询截图,证实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江公证处(2020)闽证经字第31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河北云铃公司通过与福州中久华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MV著作权转让证明书》的方式,取得了涉案90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二、关于被告是否侵害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在未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服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已侵犯了原告河北云铃公司对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构成侵权。

三、关于被告宝丽鑫娱乐公司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除另有规定除外,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宝丽鑫娱乐公司的行为侵害涉案作品的放映权,原告要求宝丽鑫娱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著作权法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中,鉴于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宝丽鑫娱乐公司因侵权所得利益的数额均难以确定,双方当事人亦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性质、出版发行时间、知名度、参考相关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宝丽鑫娱乐公司的主观恶意程度、经营规模、持续使用时间、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并加以考虑钟山县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以及目前KTV行业发展现状等因素,综合权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酌定宝丽鑫娱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4000元。对原告主张过高部分的损失赔偿,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宝丽鑫娱乐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被告宝丽鑫娱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9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州市宝丽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曲库中涉案侵权音乐电视作品《思念》《爸爸》《珍惜》《别停留》《全都了结》《再也不见》《忘不掉那个人》《双鱼》《他和她》《幸福的空气》《时间的考验》《一切是缘分》《确定我爱过》《我要什么》《自己挑》《曲终人散的感觉》《老点心》《花瓶》《离别的理由》《等你再走一程》《向前走》《是非》《我们的秘密》《我们的远行》《我们之间》《下一次相遇》《爱情的魔力》《一见倾心》《离开的坚决》《我只想能够让你幸福》《留在心中》《你做的决定》《离你而去》《未完待续》《可惜永远没有如果》《不是谁的错》《青春之歌》《我要去哪里》《爱的说明》《把答案说给我听》《这首歌唱给你听》《迷失了自我》《狠心的甩开》《忘记你的温柔》《最美的记忆》《面对明天》《在你左右》《你是我的好老婆》《依然坚定》《希望你别离开》《再相遇》《你也可以飞翔》《追梦到永远》《勇敢的心》《最美的风景线》《忘记你的好》《守望》《别记得太久》《完美目标》《魔幻乡村爱情故事》《做你的药》《乖宝宝》《别让我死心塌地的爱你》《找一个借口》《超越》《下一个街角》《我要成家》《相处的技巧》《不开始就不会停》《回忆》《后悔当初的决定》《橄榄花》《比我更好》《做你的骄傲》《请别说给别人听》《断了思念》《孤单的选择》《不难过》《做你心中的圆》《爱已是昨天》《最美的一天》《地老天荒》《快递思念》《请不要说》《今生一起走》《终会离别》《遇见你》《消散在风雨中》《装》《请不要忘记》;

二、被告贺州市宝丽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4000元。

三、驳回原告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河北云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54元,由被告贺州市宝丽鑫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1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账号:2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9-28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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