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山木菌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众盟盛达广告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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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橘色奥莱特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橘色奥莱特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众盟盛达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373440元;

二、被告沈阳橘色奥莱特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众盟盛达广告有限公司违约金,以37344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52元,公告费400元,均由被告沈阳橘色奥莱特初级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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