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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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杨*、宫*与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宫*购房首付款191064元; 三、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宫*购房款利息(以191064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辽宁京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3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