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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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相应利息、罚息; 二、被告吴*对被告郑**、刘**的未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公告费690元,由被告郑**、刘**负担,被告吴*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1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