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沈阳横滨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西奥电梯制造有限公司
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明府公司在(2016)辽0103民初3258号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判决被告(被申请人)横滨电梯公司返还合同款项并承担违约利息。横滨电梯公司提出反诉称由于原告(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除应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应赔偿由此给横滨电梯公司造成全部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该案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并依据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横滨电梯公司为履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向西奥公司支付的206.3774万元电梯附属设备采购款无法取回,判决对该部分款项作为横滨电梯公司的实际损失在申请人向横滨电梯公司支付的461.2万元货款中予以扣减。

现申请人在本案提出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横滨公司履行交付《电梯轿厢装潢采购合同》、《电梯配件采购合同》的电梯附属设备、返还特种设备合同价款2063774元。首先,申请人与横滨公司之间签订的是《电梯销售安装合同》,横滨公司与西奥公司签订的《电梯轿厢装潢采购合同》、《电梯配件采购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奥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横滨公司诉西奥公司解除合同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本案中申请人请求西奥公司承担履行合同交付义务既没有合同依据亦无法律依据。关于本案中申请人对横滨公司的诉讼请求,因(2016)辽0103民初3258号民事案件对双方签订《电梯销售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已经判决解除并就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作出了裁判,故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申请人所诉事项在(2016)辽0103民初3258号案件审理范围内,本案诉请实为否定该案二审判决,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认定申请人本案起诉构成重复诉讼,并无不当。

综上,大明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辽宁大明府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2021-12-13
发布日期 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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