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
厦门合合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赵霞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驳回合合欢公司对赵霞公司的诉讼请求;3.判令合合欢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合合欢公司仅制作了网站,未完成软件的开发平台,构成违约,应驳回其全部诉求,并要求其赔偿损失。原审认定进入验收阶段,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合欢公司不具备软件开发资质,主体不适格,原审未对赵霞公司相关主张进行审查并认定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违背客观事实。原审认定赵霞公司应支付项目启动定金尾款115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合合欢公司以网站的注册、维护要求赵霞公司支付软件平台开发专利的费用,显失公平。第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错误。

合合欢公司答辩称:第一,涉案合同始终使用“系统”、“平台”字样描述开发的产品,赵霞公司主张合合欢公司只完成“网站”而未完成“软件平台”表述不准确。合合欢公司开发的“系统”(应用程序)属于软件的范畴。第二,赵霞公司主张涉案系统应达到如“运满满”般简单易用系其单方意愿,与涉案合同约定的对价不符。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合合欢公司为赵霞公司申请专利。第三,合合欢公司经营合法,涉案合同签订前,赵霞公司并未按行业惯例要求合合欢公司有特殊资质。赵霞公司委托合合欢公司开发系统是为争取政府补助。合合欢公司经交通局局长引荐开发涉案系统,合作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合欢公司数次向赵霞公司传达并说明开发内容、相关术语等信息,并在未收到定金的情况下垫资为赵霞公司提供服务,经过一再催促,赵霞公司才通过案外人山东威尔逊物流供应链有限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第四,赵霞公司主张合合欢公司“以网站的注册、维护要求赵霞公司支付软件平台开发专利费用”不符客观事实。涉案合同附表载明的开发内容已开发完毕,合合欢公司按要求到赵霞公司所在地进行系统使用培训并递交了相关的操作手册,符合双方关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交付验收的规定,赵霞公司未支付款项却要求交付源代码,且全部源代码均在已经交付的服务器上,赵霞公司提出该项主张系其自身不会操作的原因。赵霞公司未具体指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之处,合合欢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暂不做评论。

合合欢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合合欢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赵霞公司立即向合合欢公司支付拖欠的研发经费及报酬43万元;2.赵霞公司立即向合合欢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赵霞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赵霞公司于2003年5月21日成立,股东为赵洪刚、赵霞,原法定代表人为赵霞,2020年3月17日变更为朱化远。2017年8月21日,赵霞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合合欢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有效期限2018年8月21日),就赵霞公司委托合合欢公司研究开发“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项目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合合欢公司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目研究开发工作等事宜达成如下约定:1.技术目标及内容见本合同附表1。2.合合欢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向赵霞公司提交研究开发计划,主要内容为项目分步详细计划安排、项目各功能模块详细说明。3.合合欢公司应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1)含朝霞物流信息化系统符合申报《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之《附表1:物流信息平台设备购置计划表》第1项“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系统管理中心”和第2项“物流业务信息系统”的需求(参见本合同附表1对应项)。(2)含朝霞物流信息化系统符合申报《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综合物流园-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之《附表4: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所需主要设备一览表》“信息系统相关软件”部分需求(具体实现内容参见本合同附表1对应项)。4.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总额为45万元(无其他设备费用、材料费用、硬件方面的费用,含票),由赵霞公司分期支付给合合欢公司,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为(1)项目启动时支付定金135000元,于15日内支付,(2)项目交付时支付尾款315000元。5.合合欢公司应当按以下方式向赵霞公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1)项目开发研究成果的交付形式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认可并交付签字。(2)研究成果交付时间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时间点,交付地点为赵霞公司所在地。6.双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合欢公司完成的研究开发成果进行验收:(1)不得使用淘汰或禁止的标准;(2)约定使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专业标准、企业标准等;(3)无标准部分按行业的一般要求鉴定;(4)方法: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测结论、鉴定会或双方认可的方式。7.双方确定,合合欢公司应在向赵霞公司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赵霞公司的请求,为赵霞公司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其中地点和方式为在赵霞公司所在地现场指导。8.双方确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赵霞公司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应当赔偿10万元整(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9.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赵霞公司指定程士华为赵霞公司项目联系人,合合欢公司指定胡景舜为合合欢公司项目联系人。10.系统开发完成后,包维护一年,维护内容如下:(1)保证服务器正常运转;(2)维护数据安全;(3)其他依据行业标准维护;(4)维护期到后,如需乙方继续维护,由双方另行签订维护合同。11.合同另有约定其他事项。上述合同甲方落款处有加盖赵霞公司的公章,且“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一栏有“赵洪刚”的签名。上述合同附表1《第一期计划》体现“开发阶段”为“第一期运输管理系统完成核心功能”,“开发模块”包括“框架搭建、数据安全防护、运输管理后台、微信公众号站点、运输管理后台”,“功能模块”包括“底层结构设计、API站点搭建、前台站点搭建、后台站点搭建、数据库安全系统、安全系统、权限管理、验证登陆、系统管理、运力管理、运输管理、报表管理、系统通知、配车信息、配车预约、验证登陆、用户中心、微信配置、运力管理”等。

在一个群名为“朝霞保税信息化系统建设”的微信群中,2018年1月16日,昵称备注为“Amos”的用户向“赵总”、“程士华”发送信息“程经理,吴欣经理已经到达平邑,明日的计划安排是什么呢?需要吴经理什么时候到公司与你们对接呢”;昵称备注为“吴欣”的用户发送信息“赵总,我明早9:30到公司配合验收”;昵称备注为“程士华”的用户回复“好的”。2018年1月18日,昵称备注为“高经理”的用户向“吴欣”发送信息“吴经理,您去完临沂后还有时间到我们保税区那边吗,有几处系统上需要增加的内容想和你沟通下”。2018年1月30日,“吴欣”发送消息“改完了,还没发布上线。临近春节了,咱们合同款什么能结”;“高经理”回复“好,我通知赵总”、“吴经理,沟通两个事情。1.可以把修改后的版本先上线让我们物流的同事操作下吗?2.还是自营车辆业务统计方面,我们领导还是希望能够加在系统里面”;“吴欣”表示“上线可以。我们希望得到明确的付款时间,临近过年了,大家都不容易”。2018年3月13日,“Amos”群发消息“新更新的功能上周已经更新上线了。有什么问题整理出来再讨论”;“程士华”回复“收到”。

在一个群名为“朝霞信息平台建设”的微信群中,2018年10月3日,昵称备注为“程士华”的用户发送信息“胡总你好,我们公司的信息平台接近验收阶段,不过信息软件还需要修改的,麻烦贵公司给推进,谢谢”,随后还发送一份《修改文档》。2018年10月12日,昵称备注为“Amos”的用户在群内发送一份《物流修改说明》,并发送信息“高经理,要修改的地方需要核对一下,有几个提问的,麻烦回答一下”;昵称备注为“高经理”的用户随即回复“我们这边讨论下再回复您”。

原审庭审中,合合欢公司主张,其系为赵霞公司开发一个平台,管理货运司机、为货主匹配货运司机等。阿里云提供服务器,将合合欢公司独创设计的代码输入,建成“赵霞智慧物流”,赵霞公司通过输入网址进入相应界面,其公司管理人员有权限可以登入该平台管理,其他货运司机和普通货主也能登入该平台,但是使用的权限不同,这个平台可以通过电脑输入网址和通过手机公众号登陆。涉案合同约定系统开发完成后合合欢公司负责维护期限一年,并对维护内容进行约定,超过合同约定的内容需另行收费。2017年12月10日,合合欢公司将涉案项目开发出来,制作了操作指南等材料,并派员到赵霞公司帮助验收,将平台交付赵霞公司;合合欢公司没有交付实物和源代码,源代码需要支付款项过后才能交付,只是告知赵霞公司相关操作说明和账号密码等让其使用。2017年12月19日,赵霞公司以案外人名义向合合欢公司支付了20000元。2018年1月16日,合合欢公司有指派公司工作人员带了网站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给赵霞公司,但赵霞公司以软件功能未达到标准为由拒签这些材料,后续赵霞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找到合合欢公司,要求增加一些内容,合合欢公司也为其增加了,但是赵霞公司仍然拒绝签收相关书面的验收材料。合合欢公司开发的软件内容已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运满满”是投入上千万资金达到的效果,而涉案项目只是第一期内容和功能,在后期合作中、在经费允许情况下可以逐步达到“运满满”一样的标准,合合欢公司原本也是想与赵霞公司长期合作的。合合欢公司还当庭通过网络登陆www.zxotms.com网站,显示网站标题为“赵霞智慧物流”,同时页面滚动着相关货源信息和车源信息。通过管理员账户和密码登陆后,显示该平台有“订单中心、用户中心、运力管理、公司管理、财务中心、系统设置”等模块,并且相关最新货主和司机注册信息的时间为2019年5月。

赵霞公司主张,当时是市里交通厅的人来检查,合合欢公司刚好带着合同过来,赵洪刚没有在意就签字盖章了,不清楚具体合同对象,也未进行合同审查。合合欢公司开发的软件不符合赵霞公司的要求;合合欢公司仅演示过相关系统,并未实际交付,赵霞公司后续也没有使用过。双方曾就软件维护的问题进行沟通。代理人不清楚具体软件用途及赵霞公司向合合欢公司支付款项的具体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技术服务合同纠纷。合合欢公司与赵霞公司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赵霞公司以该合同未明确告知条款、技术评估、技术标准,内容显失公平,应由现任法定代表人朱化远签字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根据合同约定,涉案项目开发研究成果的交付形式为双方当事人进行书面认可并交付签字,验收方法为通过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测结论、鉴定会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等。本案中,根据合合欢公司的自述,其在2017年仅是先告知赵霞公司相关操作说明和账号密码等让其使用,双方后续就“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相关功能的更新、验收等事宜有进行沟通,但赵霞公司并未书面确认验收材料。虽然合合欢公司当庭演示登入www.zxotms.com网站进入“赵霞智慧物流”平台系统后,可显示平台内有相关功能模块及货主与司机的注册信息等,但合合欢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项目开发研究成果的交付已书面认可并签字,亦未举证涉案项目开发研究成果已通过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测结论、鉴定会等方式的验收,另外赵霞公司目前也确未在使用涉案项目开发研究成果。故合合欢公司主张涉案项目的研发已经完成、研究成果已交付赵霞公司使用,赵霞公司应依约支付全部合同尾款及违约金等,缺乏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但是,依约项目启动时赵霞公司应于15日内支付合合欢公司定金135000元,现涉案项目已达验收阶段,而赵霞公司对合合欢公司主张的合同付款情况(已付20000元)未提出反驳证据,故赵霞公司仍应向合合欢公司支付项目启动的定金尾款11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1.赵霞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合欢公司定金尾款115000元;2.驳回合合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合合欢公司负担7125元,赵霞公司负担1975元。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对于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审时,赵霞公司陈述到:1.确认涉案合同上赵霞公司公章真实,日常使用公章需要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同意,对涉案合同的用印及合同签订、合同效力均无异议。2.涉案合同系经办人员签署,有通过电话向经理请示,经理指示盖章,但没有看清合同具体内容,且合同部分内容不够明确,故对合同内容有异议。3.涉案20000元不是项目启动定金,仅是补偿费用。4.涉案软件未交付,没有相关部门的证明及专利证书,赵霞公司也没有实际使用涉案项目经营公司。5.交通局局长系合合欢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景舜的母亲,其与赵霞公司口头约定涉案项目可以待审核完毕拨付经费后再支付款项,赵霞公司没有构成违约。对此,合合欢公司主张:1.涉案合同签订时,赵洪刚和赵霞都在场看了涉案合同,指示殷大成在合同后面手写了补充内容,且涉案合同提前一天发送给赵霞公司查看了。2.合合欢公司从未允诺赵霞公司财政拨款后才付款。胡景舜的母亲虽然是交通局局长,但向当地企业引荐外地企业不存在违规情形。交通局的验收与合合欢公司无关,赵霞公司已实际验收。3.合合欢公司根据附表需求完成开发并且原审当庭演示没有问题。2017至2019年期间,合合欢公司为赵霞公司创建了很多数据,赵霞公司实际使用了涉案项目开发成果,已经有运输公司的司机在使用涉案系统。网站交付后也有依约对赵霞公司进行培训,但赵霞公司提出的修改意见超出了涉案合同约定。

再查明,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赵霞公司的上诉请求,结合双方的诉辩情况及在案证据,本院对双方争议问题逐一评断如下。

(一)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有效,但未完成交付验收的认定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涉案《技术开发(委托)合同》第二十九条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经查,涉案合同加盖有双方公章,在“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一栏上,赵霞公司由股东赵洪刚签名,合合欢公司由法定代表人胡景舜签名。合同签订后,截止合合欢公司起诉前,赵霞公司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过异议。赵霞公司支付了2万元款项,合合欢公司着手实施了项目开发,双方还就涉案项目功能改进等进行持续交涉,据此,尽管涉案合同存在形式瑕疵,并不完全具备当事人关于“签字盖章”的成立要件,但协议落款处盖有双方单位的公章,赵霞公司对于该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具备了法定的最低要件。结合赵霞公司关于公章使用流程的陈述、赵洪刚系赵霞公司股东等实际情形,足以证明涉案合同系双方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赵霞公司关于涉案合同内容不明确、签订合同时没有看清具体内容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更进一步的,涉案合同签订后,赵霞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部分支付义务,还就涉案项目功能改进与合合欢公司进行交涉、提出要求,可见赵霞公司事后又对形式上存在瑕疵的合同予以了认可。此外,法律、行政法规未对本案合同事项的当事人技术资质作禁止性的限制,不应因合合欢公司是否具有资质判定合同效力,对赵霞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涉案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合合欢公司的陈述以及赵霞公司庭审的自认,赵霞公司曾向合合欢公司支付了20000元启动定金。合合欢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派员至赵霞公司就已开发的项目进行验收对接,双方在2018年1月30日至2018年10月12日期间就项目改进进行了线上交涉。但在案证据未有体现双方就涉案项目开发研究成果的交付已书面认可并签字或已通过专家评议、国家规定的部门检测结论、鉴定会等方式的验收,故原审法院关于涉案合同有效,但未完成交付验收的认定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原审法院关于赵霞公司应支付定金尾款的认定正确

赵霞公司上诉主张,其曾与交通局局长达成经费拨付后再支付款项的口头约定,故不用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但交通局局长并非涉案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赵霞公司与其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与本案无关。本案中,涉案合同明确赵霞公司项目启动时支付定金135000元,于15日内支付。尽管涉案合同约定的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但立法本意并不排斥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约定定金的数额,只是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该部分“定金”丧失担保功能,支付该部分定金作为对方履约的条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支付定金作为对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本院予以尊重,赵霞公司应依约履行支付义务。在案证据虽不足以证明涉案项目依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验收,但涉案项目启动至今已经远远超过15天,且合合欢公司在赵霞公司定金支付不足的情况下亦积极履行了项目开发的义务,避免了损失的扩大,赵霞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合合欢公司有权请求赵霞公司履行在先义务,支付项目启动定金尾款115000元。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产生于民法典实施前,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赵霞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上诉人山东赵霞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零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09-10
发布日期 2022-01-0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