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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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2000元;

二、被告***、沈阳市于洪区盛鑫达车辆信息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停运损失7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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