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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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鱼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田**、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张**2016年12月23日前的利息85000元,以及2016年12月23日后已偿还借款186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依每次所还数额,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款之日); 二、田**、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共同偿还未偿还的借款118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以及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付清借款之日)。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3元,由张**负担1351元、田**、山东左田氏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1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