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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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中源檀林文旅会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中源檀林文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任**拖欠的第三年的租金43750元。 二、被告山东中源檀林文旅会展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任**直接损失(以4375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山东中源檀林文旅会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