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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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 山东博佳华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博佳华彩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3187.5元及利息(自2021年6月15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师**、李*、刘**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财产保全费1886元、诉讼责任保险费500元,由被告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师**、李*、刘**承担。 案件受理费5398元,由被告兰考县圣源铝业有限公司、师**、李*、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