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恢复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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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齐星建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邹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完全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全部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000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1626民初5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11-1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