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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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陈**与陈**对上述第一项在继承陈建国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与淄博智晶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田*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田*相应的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四、驳回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370元,由上诉人王*、淄博智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