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嘉寓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高登赛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润峰公司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约定管辖为由驳回了山东润峰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但在听证过程中,山东润峰公司要求北京嘉寓公司提交《借款协议》原件要求查看,但其却没有提供,仅提交了复印件,因山东润峰公司未查询到此协议,因此无法核实真实性,在真伪性不明情况下,依据协议确定管辖,明显依据不足。二、从北京嘉寓公司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可以看出,本案之所以产生借款,是因和解协议产生的,和解协议是为了解决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案件,和解协议是本案的基础,为了更好的查明案件事实,且和解协议未约定管辖。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嘉寓公司对于山东润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嘉寓公司系依据其与山东高登公司及山东润峰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北京嘉寓公司(甲方)与山东高登公司(乙方)及山东润峰公司(丙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若有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借款协议》之甲方北京嘉寓公司为本案原审原告,故《借款协议》中双方约定争议由原审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北京嘉寓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顺义区,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嘉寓公司系依据其与山东高登公司及山东润峰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等证据提起的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山东润峰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山东润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27
发布日期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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