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史**与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90220016)解除; 二、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史**购房款767840元; 三、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配合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办理案涉商品房网签备案撤销、预告登记注销等相关手续; 四、驳回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83元,减半收取计8242元,由史**负担414元(已交纳),福清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28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