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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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阴市硕智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被告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孙**782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阴市硕智母婴护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彭**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