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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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黄**与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未履行部分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返还货款30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00元自2020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3000000元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三、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上述第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0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800元,合计73208元,由原告黄**负担24243元,由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8965元;鉴定费220000元,由原告黄**负担154000元,由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负担66000元(已由原告黄**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江阴市博越机械有限公司一并给付原告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