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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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瑶海区天顺货物配载部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肥瑶海区天顺货物配载部(经营者阳平初)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74904.8元; 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天顺货物配载部(经营者阳平初)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5元,由合肥瑶海区天顺货物配载部(经营者阳平初)负担22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担17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汇款时须注明案号,户名:长丰县人民法院代管款,账号:20×××18,开户行: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电话:0551-66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于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