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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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保税区恒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莞臻明纺织品有限公司 珠海市斗门臻明纺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东莞臻明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3,471元及利息(以543,471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珠海市斗门臻明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臻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家港保税区恒润丰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90元、保全费3,987元,合计9,37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臻明纺织品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臻明纺织有限公司、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