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诸暨市安华玉杰袜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马**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安华玉杰袜厂加工费8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计1012.50元,财产保全费910元,合计1922.50元,由被告***、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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