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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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洪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伍*3788.02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铜梁工业园营销服务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分别赔偿原告伍*2178.8元; 三、由被告余**、马**赔偿原告伍*18427.18元; 四、驳回原告伍*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元,由原告伍*负担492元,被告余**、马**负担9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