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百货大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
石家庄万颜商贸有限公司
衡水怡水园商城有限公司衡百国际商贸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联营纠纷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万颜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912585.0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石家庄万颜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101871元(以人民币1509203.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8年7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8月10日止;2019年8月11日至2020年3月31日,仍按上述基数及年利率标准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起,以第一项尚未支付的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的支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34元,由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69元,由被告石家庄万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965元。

原告华鼎菲妮迪国际时装零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石家庄万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4-03
发布日期 20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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