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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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21)鄂050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聂*向原告支付分配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三、被告杨**向原告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分配款1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准许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聂*、杨**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25元,由聂*、杨**各负担9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宜昌平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