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西平川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西平川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2,775元,之后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32.5元,由被告江西平川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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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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