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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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平川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宜黄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平川无缝钢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82,775元,之后利息以最初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65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832.5元,由被告江西平川无缝钢管有限公司负担。 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