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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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郭**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借款本金264169.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7月16日计算为1630.26元,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郭**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600元。 上述一、二两项,被告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已由原告缴纳),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4 |
发布日期 | 2022-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