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郭**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借款本金264169.4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7月16日计算为1630.26元,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年利率7.83%计算)。

二、被告郭**偿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律师代理费10600元。

上述一、二两项,被告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被告未按本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市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6元,减半收取2723元(已由原告缴纳),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44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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