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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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任**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02930.93元; 二、驳回原告任**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250元,由被告秦*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2350元,由原告任**负担178元(已交纳),被告秦*负担2172元(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0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