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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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山恒信开关集团有限公司 泰兴市长江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往来单位,订立了多份工矿产品买卖合同,部分合同约定了由需方所在地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