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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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饶县金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港支行账户的存款137473.7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