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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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一鸣工贸有限公司在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田门分理处的银行存款36000元。 冻结期限一年。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2-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