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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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北信用社 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签订的编号为ZLWZ2018091000010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 二、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牌号为鄂F×××××,车架号为LDPGABAC3HE101025的东风凯普特汽车; 三、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租金(占有使用费)101000元,并按每月39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2月25日起至前述第二项中的车辆返还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 四、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八匹马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4日的滞纳金3500元,并支付以101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20年2月25日起计算至前述第三项拖欠租金(占有使用费)101000元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394元,减半收取计1197元,由被告温州共享运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