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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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进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林**、泉州市进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石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借款本金75885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6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2021年5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林**、泉州市进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石石狮中贸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律师代理费30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80元,由林**、泉州市进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