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贷记卡借款本金4492.98元及自2017年5月22日起按双方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透支利息的计算标准应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应扣除被告已还而未予抵扣的相应款项)。 二、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3.5元,减半收取96.75元,由被告胡**负担5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岭信用社负担46.75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