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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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信用卡透支本金118561.94元,并按普惠金融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仇**、苏**对被告张**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方秋香追偿。 四、被告李**、李**、杨**应在继承李永忠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告张**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追偿。 五、驳回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减半收取1518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坂信用社负担34元(多预交的3031元予以退还),由被告张**、仇**、苏**、李**、李**、杨**负担148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