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泉州市泉港缤纷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厦门丰艺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惠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丰艺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霞镇政府立即向丰艺泉公司支付货款1123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3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0月20日为21428.09元);2.判令山霞镇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6日,经招投标后丰艺泉公司被确定为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苗木采购项目(采购编号×××,以下简称大青山项目)的中标人。随后,丰艺泉公司与山霞镇政府就大青山项目签订《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苗木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山霞镇政府向丰艺泉公司采购一批苗木,就苗木的质量、标准、验收进行约定,同时约定山霞镇政府在货物验收合格后50日内支付90%的货款,在苗木养护期(一年)满后30日内付清剩余10%,如山霞镇政府未能按时付款,应按照逾期金额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丰艺泉公司分批次向山霞镇政府供应了苗木,截止2016年6月,丰艺泉公司向山霞镇政府供货742950元。2018年5月因山霞镇政府重新补苗,丰艺泉公司又向山霞镇政府供应高山榕、刺桐、菩提榕、木棉、夹竹桃各200株。2018年7月4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18年8月10日,经丰艺泉公司与惠安监理公司核对,双方签署《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苗木采购项目已完成苗木供应清单》(以下简称《苗木供应清单》),确认丰艺泉公司共供应苗木817250元。2019年8月4日山霞镇政府支付余款的期限届至,但山霞镇政府仅向丰艺泉公司支付了704950元,剩余112300元经多次催讨未予支付。丰艺泉公司认为,本案讼争的《采购合同》合法有效,丰艺泉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山霞镇政府拒不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余款及违约金的责任。因《采购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丰艺泉公司自愿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利率的四倍计算。丰艺泉公司遂诉至本院。

山霞镇政府辩称:1.山霞镇政府的供货金额是742950元,而非817250元;2018年5月丰艺泉公司供应的苗木是泉港缤纷公司因有死苗缺苗进行补植而向丰艺泉公司购买的,与山霞镇政府无关,不应由山霞镇政府支付货款。(1)《苗木供应清单》中,双方及惠安监理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确认的供货金额为742950元。(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三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泉港缤纷公司应负责死苗缺苗补植(含苗木费)。(3)山霞镇政府只在2016年11月22日的《苗木供应清单》中盖章,未在其他文件中盖章。2.《采购合同》约定的余款支付条件尚未成就,丰艺泉公司无权要求山霞镇政府支付余款和违约金。(1)《采购合同》约定余款10%在该批苗木养护期满后30日内给予付清(所供苗木无质量方面问题,中标人提供正式发票)。供应商要求付款时应同时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苗木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业主单位验收证明和税务发票。(2)丰艺泉公司至今未向山霞镇政府提供付款条件中所约定的苗木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税务发票,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丰艺泉公司无权要求支付余款和违约金。综上,丰艺泉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惠安监理公司和泉港缤纷公司均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山霞镇政府就大青山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丰艺泉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047850元。

之后,丰艺泉公司(供方、中标人)与山霞镇政府(需方、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总标的额为1047850元。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苗木数量检验以现场验收人员实际清点数量为准”,第四款约定“验收时需方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条款及其他要求,对供方提供的苗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政府采购验收结算书……”。第四条约定交货时间为“以业主单位书面通知为准,中标人须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将该批次苗木送达指定地点……”。第五条约定“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于50个日历日内支付90%货款(按供货批次分批结算,中标人在该批供货经验收合格后提供正式发票),另外10%在该批苗木养护期(苗木养护不属于苗木供应商的承包范畴)满后30日内给予付清(所供苗木无质量方面问题,中标人提供正式发票)。供应商要求付款时应同时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苗木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业主单位验收证明和税务发票”。第七条第四款约定“需方逾期付款的(有正当拒付理由的除外)应按照逾期金额的每日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山霞镇政府(发包人)与泉港缤纷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约定为“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8日;总日历天数40天”。第二部分“专用条款”第29.1条约定“……超过原审批概算的工程变更由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确认签章后,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查并由计划、财政、审计等确认后报市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方可实施”。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第2.1条约定“……(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养护一年”,第2.2条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部分“合同协议书”第4条约定“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惠安县城区绿地养护管理标准(暂行)》、《惠安园林绿化管养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并负责死苗缺苗补植(含苗木费)”。

2016年5月21日至6月30日,丰艺泉公司先后向山霞镇政府提供十五份《植物检疫证书》。2016年11月22日,丰艺泉公司、惠安监理公司和山霞镇政府在一份《苗木供应清单》盖章确认丰艺泉公司已完成苗木供应合计金额为742950元。2016年12月13日、2017年1月13日和2018年9月26日,山霞镇政府分别向丰艺泉公司转账30万元、30万元和104950元,合计704950元。

2018年5月19日,泉港缤纷公司作为收货单位,在丰艺泉公司出具的《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苗木采购项目苗木签收单》(以下简称《苗木签收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丰艺泉公司提供的高山榕200棵、刺桐200棵。同日,惠安监理公司在丰艺泉公司申请的《绿化工程材料报验单》上签章确认上述苗木进场使用。2018年5月21日,泉港缤纷公司再次作为收货单位,在丰艺泉公司出具的《苗木签收单》上盖章,确认收到丰艺泉公司提供菩提榕200棵、木棉200棵和夹竹桃200棵。同日,惠安监理公司在《绿化工程材料报验单》上签章确认苗木进场使用。

2018年7月4日,泉港缤纷公司出具《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改造工程竣工自评报告》(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自评报告》),显示该工程完工日期为2016年6月8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7月4日,合同工期40天。第四条“绿化养护工程”内容显示“……后面经过业主、设计、监理各方的建议,将死亡的苗木变更为现场成活率较好的高山榕、菩提榕、木棉、刺桐以及夹竹桃各200株……”。

2018年8月10日,惠安监理公司在另一份《苗木供应清单》上盖章,确认丰艺泉公司已完成苗木供应的合计金额为817250元,并以文字备注“以上苗木数量属实”的监理意见。

2020年9月15日,丰艺泉公司向山霞镇政府提交《“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苗木采购项目”款项情况说明及付款说明书》,内容显示其完成苗木款817250元,已收到704950元,剩余112300元未支付,并请求山霞镇政府支付剩余苗木款。2020年10月13日,丰艺泉公司向山霞镇政府邮寄《律师函》,催促其支付剩余苗木款112300元。邮件于2020年10月15日被签收。此后,山霞镇政府未支付余款。

丰艺泉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丰艺泉公司确认对于山霞镇政府尚未支付的款项,其也尚未开具发票。

2021年3月15日,惠安监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陈晓东接受本院询问时表示,其系惠安监理公司人员,是大青山项目的监理人;该项目增补更换的苗木并非惠安监理公司向丰艺泉公司下单采购;其仅对现场苗木进行把关;惠安监理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在《苗木供应清单》上的盖章系对收货数量进行确认。

以上事实,有丰艺泉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苗木供应清单》两份、《苗木签收单》《绿化工程材料报验单》《“惠安县山霞镇大青山北侧山体绿化苗木采购项目”款项情况说明及付款说明书》《律师函》、物流网站查询记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自评报告》《工程竣工验收签到表》《植物检疫证书》、银行回单,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本院的询问笔录为证。惠安监理公司和泉港缤纷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丰艺泉公司与山霞镇政府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后,丰艺泉公司依约向山霞镇政府提供了价值742950元的苗木,山霞镇政府向丰艺泉公司支付货款704950元,尚余38000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剩余货款付款期限已经届满,丰艺泉公司对38000元剩余货款的主张,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采购合同》付款条件的约定,丰艺泉公司要求付款时应同时提供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苗木所在地植物检疫机构开具的苗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业主单位验收证明和税务发票。虽丰艺泉公司在要求付款时未提供发票,但在该合同项下,税务发票仅系丰艺泉公司方的附随义务,山霞镇政府不得以此对抗丰艺泉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的权利,故山霞镇政府应当向丰艺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但因提供税务发票系丰艺泉公司的先履行义务,山霞镇政府因其未履行该义务而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故丰艺泉公司要求山霞镇政府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的增补苗木费用是否应由山霞镇政府负担。丰艺泉公司主张增补苗木系惠安监理公司代表山霞镇政府下单采购,故该费用应由山霞镇政府承担。山霞镇政府否认其是增补苗木的采购主体,并认为增补苗木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应由泉港缤纷公司负责提供。本院分析认为,关于大青山项目增补苗木,丰艺泉公司并未与采购方签订书面合同,从在案的《苗木签收单》看,收货单位均为泉港缤纷公司,并无山霞镇政府的确认,惠安监理公司工作人员陈晓东接受本院询问时也表示惠安监理公司并未就增补苗木向丰艺泉公司下单,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订单的下单主体是山霞镇政府或惠安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在工程中履行的是监督职责,本案中,惠安监理公司在增补苗木《绿化工程材料报验单》上盖章的行为,仅是对进场苗木的确认,并不据此直接承担或代表山霞镇政府确认承担买卖合同项下的责任。丰艺泉公司要求山霞镇政府承担该部分苗木的费用743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丰艺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

二、驳回厦门丰艺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原告厦门丰艺泉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4元,被告惠安县山霞镇人民政府负担834元。款项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

附录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6-03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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