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已付购房款391,368元的日0.01%计算的金额向翁**、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其中截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此后的违约金每满一年支付一次,直至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初始预登记之日止;若未满一年按实际天数计算); 二、驳回翁**、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元,由翁**、李**负担357元,安溪县新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