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长葛市鑫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长葛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 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 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 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 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 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 通知进行查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 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 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 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丧失 劳动能力等情况)。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 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 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 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 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 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 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本院(2021)豫1082执10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 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 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