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2-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长丰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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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15台猎豹牌CS9EV新能源车给申请执行人(车辆应恢复至原交车状态,确保车辆的正确使用,如有不能交付的车辆,按每台790**元进行赔偿)、租金984584.19元、违约金30000元、车辆损失(至2020年10月31日的车辆未返还损失62100元及从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参照租金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612元、执行费12245.84元,已执行到位876455.73元并返还一台车辆,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12-31
发布日期 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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