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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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长沙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15台猎豹牌CS9EV新能源车给申请执行人(车辆应恢复至原交车状态,确保车辆的正确使用,如有不能交付的车辆,按每台790**元进行赔偿)、租金984584.19元、违约金30000元、车辆损失(至2020年10月31日的车辆未返还损失62100元及从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损失,参照租金计算)、律师代理费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7612元、执行费12245.84元,已执行到位876455.73元并返还一台车辆,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1-12-31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