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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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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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偿还借款本金85103449元; 二、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偿还逾期利息(截至2019年11月8日的逾期利息为9420195元,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8510344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杜**支付律师费70万元、保险费131733.33元; 四、被告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阳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付款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阳实业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609元,由杜**负担20932元,由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阳实业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8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浏阳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汕头市龙湖区富祥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新富阳实业有限公司、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