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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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赵**与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车辆挂靠服务协议。 二、云G×××××半挂牵引车、云G×××××仓栅式运输半挂车归原告(反诉被告)赵**所有。 三、原告(反诉被告)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提档费2000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交过户所需的证件材料,协助原告(反诉被告)赵**将云G×××××半挂牵引车、云G×××××仓栅式运输半挂车过户到原告(反诉被告)赵**名下。 五、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赵**支付违约金1000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赵**风险保证金6000元、管理费1800元。 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反诉被告)赵**负担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石屏县经纬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日期 | 2022-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