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柴**、姜**、徐*、柴**、柴**医疗费246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死亡赔偿金6万元,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以上共计112246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柴**、姜**、徐*、柴**、柴**剩余死亡赔偿金735540元、丧葬费34208元、被扶养人柴**、柴**、柴**生活费350910元、剩余车辆损失28000元,以上共计1148658元的30%,即344597.40元; 三、驳回原告柴**、姜**、徐*、柴**、柴**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三项合计赔偿原告柴**、姜**、徐*、柴某一、柴某二456843.4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计4263元(原告柴**已预付4263元),由原告柴**负担2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支公司负担404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 发布日期 | 2022-01-06 |